SC:食品生产许可证
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《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》(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。)其中第四章 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九
条规定: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SC(“生产”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)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。
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《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》(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。)其中第四章 许可证管理第二十
九条规定: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SC(“生产”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)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。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:3位食品类别编
码、2位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代码、2位市(地)代码、2位县(区)代码、4位顺序码、1位校验码。
除婴幼儿配方乳粉、特殊医学用途食品、保健食品等重点食品原则上由省级食药监部门组织生产许可审查外,其余食品的生产许
可审批权限可以下放到市、县级食品生产监管部门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并完善食品生产许可档案,详细记录食品生产
者许可信息及生产的全部食品品种、日常监督管理机构、日常监督管理人员等内容。
需要注意的是,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一经确定便不再改变,以后申请许可延续及变更时,许可证书编号也不再改变。而且10月1日
以后,带有“QS”标志的食品不会从市场上立刻消失,而是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慢慢退出市场,这期间,市场上带有“QS”标志老包装的
食品和标有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食品会同时存在。
操作流程/PROCES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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